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甲公司应否向王某支付加班费差额及绩效奖金;二、甲公司应否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无法继续向劳动者提供原有的工作岗位等条件时,应当与劳动者就合同的变更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折射出当前我国一些企业在纾解困难与规范用工模式深度调整转型过程中相关法律风险防控未及时跟上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