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诉四川屏山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7日,四川屏山某公司因经营困难依照相关程序实施经济性裁员208人,并将《员工安置方案》《解除合同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名单》在厂区、职工住宿区张贴,并在公司工作微信群内发送。后因各种原因两次暂缓执行员工安置方案。次年2月23日,四川屏山某公司因项目启动决定终止实施员工安置方案。同月28日,余某以其与四川屏山某公司劳动关系已被单方违法解除为由,通知四川屏山某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不承担双倍赔偿,裁决由四川屏山某公司支付余某经济补偿70794.32元。双方不服诉至法院。在本案开庭前,四川屏山某公司更名为四川屏山天原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调整。本案中,首先,双方对四川屏山某公司在停产期间获得相关部门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及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案涉劳动合同解除时四川屏山某公司停工停产长达8个月的事实无异议,由此可以看出四川屏山某公司生产经营确属困难。其次,四川屏山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载明裁员原因为公司受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政策影响亏损严重,于2020年4月停产,无恢复生产的可能,余某等员工在较长时间内未对该裁员原因提出异议。最后,四川屏山某公司经济性裁员工作流程合法且相关职能部门未提出监管异议或监督意见。综上,四川屏山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员的实质要件。
但该法未对单方解除具体的方式及时间点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该保障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结果停留在一个安分的、不生变故的状态,因此,单方解除权人不可在相关意思表示到达权利相对人后,撤销该意思表示,除非权利相对人同意接受撤销该意思表示。本案中,四川屏山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下发裁员文件即《员工安置方案》,该方案明确载明解除合同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四川屏山某公司解除合同行为通知到余某20余天后,两次暂缓执行员工安置方案并最终单方决定不再实施裁员之行为使裁员结果长期停留在一个不安分、易生变故的状态,且双方发生争议后,余某申请仲裁并起诉至法院的方式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终止裁员,故本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到达劳动者之时即已生效,劳动合同解除日认定为2020年12月31日。因经济性裁员后,四川屏山某公司依法应当给予余某相应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月基数×17.5月予以确定。月基数根据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月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至最低标准。工作餐补贴系按实发放,不属常规性福利,不计入月工资基数。
一审法院判决四川屏山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余某经济补偿41,393.28元。宣判后,双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一方的弱势地位较为明显,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进行适当限制。本案折射出当前我国一些企业在纾解困难与规范用工模式深度调整转型过程中相关法律风险防控未及时跟上的现实困境。案涉企业因本次裁员人数高达208人,裁员之初部分员工因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原因已另谋职业,这部分员工遂要求企业作出双倍赔偿,因此本案的处理极易导致两种后果,一是一旦企业构成违法解除,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变高,容易诱导尚未起诉的百余号职工集体起诉,势必造成企业负担,使企业再次陷入生存危机;二是如果认定合同尚未解除,案涉职工在本案争议发生后又明确拒绝回四川屏山某公司上班,双方是否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如何进行结算在本案中便难以得到处理,势必增加新的诉累。在此情形下,准确认定本案事实并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显得极为重要。同时为避免经济性裁员争议进入旷日持久、耗钱耗力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相关各方需着力发挥多元化解职能,引导企业和劳动者理性看待,从降低风险、和谐互利的角度出发寻求利益平衡点,及时化解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矛盾,通过引入协商机制缓和经济性裁员的单方性,减少这种群体性劳动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带来的社会成本,稳定社会秩序。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特别大的形势下,人民法院需着力发挥司法裁判稳定预期和积极引导的多重功能,通过示范案例来引领各方期待,既要稳就业保民生,优先保护生存权利,又要助力企业纾困,维持经济发展活力,既要体现对劳动群众的人文关怀,又要防止“判一个案件,倒一个企业”的情况发生,因此做好能动司法,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应然之举。本案的公正、及时、高效处理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企业免去了不合理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相关职工在得知判决结果后,会在继续工作或裁员后的经济赔偿金之间经过反复权衡并作出理性选择。故本案处理所带来的示范效应对后续同批剩余类案以及尚处于观望状态的200余名裁员职工具有引领作用。考虑到此案的社会影响力,本案裁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多次深入企业,与劳资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并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联动做好职工返岗安抚工作。经多方努力,除20名员工已自谋职业外,四川屏山某公司裁员剩余的188名员工都已返岗工作,裁员员工有了一个新的稳定生存环境,企业也有了一个经济复苏的安全保障,裁员事件最终得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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