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与因工伤亡的职工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企业在作出调岗、降薪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决定前,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形式,积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高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需要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两方面的要求。
如果入职时没有签合同,但是几个月后用人单位补签了,这种情况下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吗?下面来看一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