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入职不可避免的就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一段劳动关系开始时,互相考察对方是否合适的时间。最近有很多HR来问小善,员工在试用期迟到太多次,公司想辞退,但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小善整理了一则典型案例和试用期相关知识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案件回顾
小周在某公司寻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小周工作了近两个月,以为可以顺利转正,结果公司却以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周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公司应向周某支付赔偿金800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小周上班51天却迟到25次,远超合理水平,公司曾针对他的迟到行为扣减过相应考勤工资,并对其作出提醒和警示,小周对此明确知晓且一直未有异议。因此,公司认为解除合同不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小周则认为,迟到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因为早高峰堵车等因素导致,其相应晚下班了几分钟,每天工作时间已超8小时。
法院审理:公司在小周入职之初已明确告知其上下班时间,但小周在试用期内仍多次迟到,次数占实际上班日近半数,且将迟到原因解释为堵车、寻找车位等,并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显然对上班迟到问题持放任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小周多次迟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认定周某违反考勤制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善世提醒:
以此案件为例,企业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把握,不应仅限于学历学位、技能证书等客观条件,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作出主观评价,包括纪律意识、团队精神等综合要素是否符录用要求。如果不符合录用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哦。
二、HR应该知道的试用期小知识
(一)试用期可以单独设立?
有些公司可能会认为先试用再聘用是用工的必经环节,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并不是法定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不设立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试用期并不等于白用期!
不少公司认为,员工试用期工资可以随便定,甚至还有不给工资的情况,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必须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纳社保哦!
(四)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在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能会存在一个误区:试用期合不合格,单位说了算。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企业在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需要明确相关考核标准。在试用期中,除非劳动者有违背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善世提醒:
求职是双向选择,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的阶段,除了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以外,劳动者也有权力选择解除,因此HR们也需要关注新员工对公司的想法,帮助他们度过适应期哦~
来源:天津高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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