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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解析:停工留薪期限的计算

日期:2023-11-08

——宋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一、简要案情
2019年6月1日,宋某入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面点师工作。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宋某于2020年3月25日因使用压面机不慎被压伤,造成右手外伤、压伤和手指挤压伤,开放性手部损伤(右手),右手部瘢痕,右手指挛缩。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以及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宋某住院接受了治疗。出院后,医院建议宋某休养一个月。2020年12月底,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7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宋某2020年3月25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2年8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认定宋某因工致残程度达九级。嗣后,宋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以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处理决定。宋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二、判决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宋某于2020年3月25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其提供的就诊记录及《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记载,其主张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尚属合理,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41400元,现其仅支付15000元,存在差额26400元。

三、裁判结果
2023年2月2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6400元。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
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工伤保险条例》对停工留薪期的计算做了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考量劳动者的伤情状况及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作出认定。原则上以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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