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实施《规定》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与《规定》一并执行。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