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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关注的社保“三位一体”与合规用工问答!

日期:2024-06-25



自政策提出以来,对于社保“三位一体”但是操作起来仍会有不少问题。人力资源外包情况怎么办?经营合规怎么做?这些弄得HR头都大,善世整理了一些同行们的问题,希望能给伙伴们一些帮助。


A1: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可以的,但是只将社保缴纳在其它城市,与工作城市又不在一起,且又没有与劳动合同和工资个税在同一个单位下,这种从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但是没有保证合同、社保和个税在同一个单位,还是不合规的,建议统一调整到一个单位户下,同时建议要么在总公司,要么在工作城市。

A2:总公司统一签订合同、发工资、缴社保,然后临时派驻员工到属地工作,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社保注册地缴纳原则。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建议你提前做好员工的社保异地报备工作,保证员工在异地工作的社保待遇享受。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 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A3:如果是临时工作在外地,可以按照临时派驻的方式处理,是没有影响的,提前做好异地安置和报备工作,但是对属地的社保、个税挂钩的政策享受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长期异地工作,建议结合企业实际用人情况、业务安排及员工待遇综合判断

建议:优先在员工实际工作地,其次在公司注册地。

A4:目前是存在这种操作的,但是政策规定是要求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尤其是申请工伤、生育等待遇时,要求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要在同一家单位,所以,要注意待遇申请等无法享受问题,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建议在同一个单位保证三位一体

A5: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分公司缴纳五险一金,其实没有实现合同、社保和个税三位一体,没有保持一致。建议将劳动合同与分公司签订,保证三位一体。会存在风险,比如发生工伤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当社保缴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的用人单位不一致,工伤认定会受影响,工伤待遇支付也会受影响。 我们在实操时,部分城市通过总分公司的书面解释或情况说明,是可以通过的。同时在工伤待遇申报时,通过总分公司的情况说明也是可以通过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A6各地区近年来,尤其是一线城市通过关联监管、待遇审核、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于单独缴纳社保的关联监管将越来越严格,企业对这个严峻趋势要有正确预判。一旦违反行政规定被查的,政策已经非常明确了,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政策依据:2022318日执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A7:这种情况《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就会有所冲突,员工属地待遇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发生工伤等问题时,需要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否则可能无法享有,甚至还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而被认定为骗取社保待遇行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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