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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不得已要裁员,有哪些可参考的法律途径?

日期:2024-03-15


素材源于:劳达laboroot(ID:Laboroot_Group

作者:历菲


相信不少HR都遇过这样的困惑:老板认为低绩效员工需被清退,应当进行人员优化,简而言之就是通过“裁员”降低用工成本。


然而,老板一句话,HR的千军万马,在诸多裁员手段中,HR最怕的就是摊上劳动纠纷,最后弄得两边不讨好,被员工记恨,还被老板认为工作不到位。


事实上,一旦企业有了裁员的计划,HR就需要把工作前置,以法律规定作为底线,多关注员工的诉求,而不是到了通知裁员名单那一刻才开始想办法降低损失。


以下是几种裁员法律途径,仅供企业和HR们参考。



一、经济性裁员


什么叫经济性裁员?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


而且,经济性裁员有人数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


并且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优势

1、补偿标准较低,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

2、能够实现人员批量裁减,无需逐一协商。


劣势

1、法定情形要求较高,包括破产重整、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客观经济重大变化(部分地区要求至少三年连续亏损);

2、程序性要求高,包括提前30天通知工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

3、裁减人员限制,包括优先留用人员及不能裁减人员都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二、不胜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优势

1、补偿标准较低,支付n+1(提前一个月通知);

2、实现对低绩效员工的解除。


劣势

1、时间较长;

2、老弱病残孕15+5等特定人员不能适用;

3、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对于绩效不达标员工的解除举证要求比较高,需要法定程序,需能证明不胜任+培训/调岗+证明不胜任。


三、组织架构调整


由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致使部门的裁撤或合并,该情况是否能够作为法定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呢?各地裁判口径不一。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裁判口径判断是否使用该规定。


部分地区可以采用这种情形下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优势

1、补偿标准较低,支付n+1(提前一个月通知);

2、可实现对部门人员的解除;

3、时间在短期内可实现。

劣势

1、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对于客观情形的客观性举证要求比较高,需要法定程序,需能客观情形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老弱病残孕15+5等特定人员不能适用。


四、医疗期满解除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比如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计算标准通常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还有支付医疗补助金。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金,其支付标准通常在6到12个月工资之间。


特殊情况下的解除限制。如果劳动者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且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优势

可实现对于长期病假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劣势

1、补偿标准较高,除支付n+1(提前一个月通知)外,根据各地区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2、需要法定程序,须能证明无法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3、特定人员不能适用。


五、公司提前解散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优势

1、补偿标准较低,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

2、能够实现人员批量裁减,无需逐一协商;

3、适用所有人员;

4、时间短。

劣势

法定程序要求高,满足提前解散的公司法相关规定。


六、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这里的劳动合同期满需要考虑第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海地区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采取此方式。



优势

补偿标准低,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

劣势

1、仅能满足个别人员;

2、需要等到到期日;

3、部分人员不能适用或需要等到情形消失。


七、违纪、失职类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存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个别员工在公司中存在的违纪情形来执行,可充分使用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



优势

1、无需支付补偿;

2、即时解除;

3、树立管理权威。

劣势

1、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2、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很高。


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最常使用的解除方式,没有之一,双方达成一致签署协商解除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优势

1、可以避免争议;

2、适用各类员工。

劣势

1、取决员工的意愿;

2、时间不确定。

九、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按照成本、协商难易程度来筛选:

  • 工龄短、工资低:成本相对低,协商比较容易。

  • 薪资超过当地社平三倍,工龄超过12年,可按照12年封顶计算经济补偿金。

  • 再就业容易的岗位。

  • 有离职意向的员工。

  • 即将退休人员可等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

  • 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可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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