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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收藏 | 最全工伤处理流程!这样应对不慌张

日期:2023-10-11

工伤风险可以说是用工风险中较为常见的

当有员工突发受伤事件时,HR应当保持冷静

立即将伤员送去医院急救

若需要垫付医疗费用

记得保存好相关票据原件

切勿手忙脚乱、不知所措

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工伤认定


(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为30天内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为1年内

3、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二)工伤认定要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根据《工伤认定办法》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填报说明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善世提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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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例如,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伤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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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厦门人社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善世提醒: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原工资”进行明确定义和解释,各地规定中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除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即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有变化。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因此,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49283元×20=985660元

 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温馨提示:

①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②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③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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