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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免费干货资料:企业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日期:2023-10-11

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或参照执行或另行规定。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需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本部门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反此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行政部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据此核发工资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工作事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请假办法。

(1)公假: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在假期内。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因工作需要积累的工时公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保留至当年年底,员工如调动工作岗位,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公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力资源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

(1)员工无论工作日、公休日或节假日加班,加班前均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B类(不含)以下人员加班由部门经理批准即可,A、B类人员由部门经理报请(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时间在30分钟以内视为正常工作延续,不作为加班计算;未经同意擅自加班者不计加班。加班时均需如实打卡,不得弄虚作假。

(2)员工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原则,根据工作安排或个人申请安排调休,调休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的不能调休。


第十五条 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1)副总、部门经理等管理人员因已领有职务,不再另给加班费。

(2)部门人员加班由部门经理审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核算加班费。

(3)其他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金:平日加班,按1.5倍工资计算,周六、周日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计算。


第十六条 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经理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公司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二条 员工申请休假需提前一个星期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批。未提交休假通知单的,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请假单的一律无效。


第三条 婚假。员工申请结婚,须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5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第四条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第五条 产假、晚婚晚育假。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企业可随时修改。

(1)一般规定。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⑤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晚婚晚育产假。

①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②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③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第六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医保定点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的,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2个月。在试工期间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5)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计算如下表所示。


第七条 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第八条 探亲假。

(1)员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新招聘的员工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工作满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工作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已离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再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需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跨年度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第九条 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满1年的员工均可休年假。


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2周待遇;有突出贡献的,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②全脱产学习满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学习累计满半年不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③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达2天以上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④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1年的休假;受察看处分的员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⑤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⑥凡外单位调人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2)前台须对每单索赔件记录在快递件遗失/损坏登记表上,便于查询和统计快递件的遗失/损坏率和评价快递公司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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