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劳动合同法》还分别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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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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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A:一些职工认为,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高枕无忧干到退休了,这是错误的想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因此,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旦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会被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A:《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
为什么是二年?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是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衔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A:用人单位裁员时,以下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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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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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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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
比如,在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其中有“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多长时间可以算做“较长期限”?法律并未明定,或许在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A: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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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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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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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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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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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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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A: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末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继续按照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按照原劳动合同进行确定,因此,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更为合适。
A:问题中的保密协议和廉洁自律承诺书,这些其实都是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去规定的,比如说设计好公司的保密管理制度,设计好公司廉洁的制度,然后通过制度的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就可以完成。
他不是必须要跟员工去签协议的,但是如果你能签的话是比较好,如果签不了的话就走制度。
A:这个问题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法律规定的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因为单位原因,比如安排员工2019年3月待岗,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这个月应该按劳动者正常出勤应得工资计算。
如果是个人原因,比如2019年3月,员工个人原因请病假事假20天,这是员工造成的,那么这个月按实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A: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不管裁减多少人,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而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A: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同时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 2 条所规定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信形,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 40条、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如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 39 各的规定解险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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