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善发现,有不少HR认为需要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保,尽管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引进的责任和义务,但其实这个责任并不是针对所有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
还有一部分人企业是无需为其缴纳社保的,到底是哪些人呢?小善马上带你了解!
一、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会经常返聘一些退休人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1、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很多学校在学生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常会招一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
《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这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四、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
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六、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七、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跟自有员工一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五险一金由劳务派遣方交,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八、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户,这时候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从雇佣关系变为合作关系,员工工资转为了个体户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由于个体户是有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户也可以给公司开票,降低成本,成为热门的用工选择。
九、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企业亦应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固然有诸多灵活性,但也伴随着一些限制,特别是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的限制,一旦突破上述工作时间的任一限制,司法实践中便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故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注意进行适当性管理,以免承担不利责任。
十、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有以下3种:
①自营劳动者
②家庭帮工
③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温馨提示: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
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仅仅看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而是从客观上分析双方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即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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