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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的“三位一体”、缴纳及待遇等48个HR关注的问题解答(三)

日期: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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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的“三位一体”、缴纳及待遇等48个HR关注的问题解答(一)

关于劳动合同、社保和个税的“三位一体”、缴纳及待遇等48个HR关注的问题解答(二)


37、请问,更换法人,社保局登记的还是之前法人的名字,还需要更改吗
答:您好,如果不更换不会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也不会影响社保缴纳,但还是建议去做个变更手续,以免影响后续的正常经营。
 
38、请问,劳动合同离职后都丢了,会影响退休吗?
答:您好,退休时不会审核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不会有影响的。女员工办理退休时需要提供与办理退休时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审核并确定是工人身份还是干部身份,身份不同退休时间不同(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39、请问,设立分公司名下缴纳的人数会合计到总公司下面吗?(计算残保金的基数不同)
答:您好,分公司的人数不会合并到总公司名下,当计算残保金时,分公司的人数会单独计算,单独缴纳残保金。
 
40、请问,女员工参保时,工人或干部身份依据什么界定?
答:您好,关于女员工身份确定和退休时间,退休时间为,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此项规定的政策依据比较久远,对于在职员工的工人与干部界定比较模糊,与本人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用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的方式界定会更清晰,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岗位类型,有些企业单独签定岗位聘任协议也是可以的,女员工在退休办理时,会要求提供劳动合同,主要目的是审核身份类型。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修正。
 
41、请问,公司正式聘用一位残疾人,但不坐班也无实质性工作内容,”三位一体”合规,是有影响?
答:您好,我们讲到的“三位一体”,主要是保证合同、社保和个税一致,员工应真实就业,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工作内容,残保金在审核时会通过材料和电话确认的方式进行,建议企业保证“三位一体”的同时,符合残保金的审核标准。
 
42、请问,灵活用工可以按一个公司的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申请吗?
答:您好,缴纳社保的前提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以工资作为基数申报缴纳社保。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员工以劳动成果对价支付的报酬工资,作为社保基数是没有问题的。
 
43、请问,员工不在公司缴纳社保,社保挂靠在别的公司,只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给公司可以吗?
答:您好,不可以的。《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都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保,开具缴纳社保证明,不能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议尽快转移到公司,做到“三位一体”。
 
44、请问,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在公司拿工资,个税要每个月申报零个税吗?公司是正常运营有收入,其他员工正常工资社保个税的。
答:您好,法定代表人如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当正常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缴纳个税的。如果只是个税零申报,一般是因为公司没有员工的情况下,才会这样操作,建议合规处理。如果想为法定代表人申报个税,在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可以按月支付董事费,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45、请问,员工工资低于5000社保正常缴纳,没有个税影响吗?
答:您好,员工按月取得收入的,应在次月15日申报上月个税,如实申报,未达到个税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个税。所以,只要是正常支付工资,没有个税是正常的情况,不会有影响。
 
46、请问,员工在大库广州代缴社保,总公司在杭州,员工工作地在广州,如果社保转回杭州,看病也很不方便,除了外包和成立分公司还有别的办法吗?
答:您好,除了统一回总部外,目前只有这两种合规的办法。可咨询51社保专业顾问。
 
47、请问,如果员工必须依赖外包公司招聘,然后合同、工资都在外包公司,但是外包公司又把社保委托了第三方。这样的情况如何既能解决招聘,又能符合“三位一体”呢?
答:您好,企业可以直接要求第三方机构,保证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保持一致,在同一个主体下,第三方服务机构是可以做到的。
 
48、请问,员工可以在北京和外地同时缴纳社保吗?会有什么影响呢?
答:您好,两地同时缴纳社保,从操作层面,目前不联网的城市还是可以的。但是政策明确规定,两地同时间缴纳的,不能同时享受两地待遇,而且将来办理退休时要清退一地的社保,只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 庚鑫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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