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发生劳动纠纷是经常出现的,但是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经常会因为法律意识不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比如,公司申请破产,员工需要向其索要赔偿金吗?现实中公司是否也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一下。
基本案情
贾某系甲公司员工,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近期准备申请破产,同时也向全体员工下达了《告全体员工书》。
该书载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股东会决定申请破产,所有工作从下个月开始起停止,无法安排所有员工工作。两安置方亲其一待停工至破产清算程序完成之后终止劳动关系,这期间不发工资,但缴纳社保其二,无法等待者,本月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贾某收到该通知书后决定选择不等待早日离开,便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但公司却回复说,已经资不抵债了,无法支付赔偿金,希望得到理解。那么,贾某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本案的贾某所在的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决定申请破产,确实令人同情。但是,贾某作为公司员工,不是辞职,也不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归因于劳动者的原因而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贾某理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提醒大家一点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公司申请破产,是一定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