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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世分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一文说清

日期:2020-08-04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与劳务活动之前,都会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有的是劳动合同,有的是劳务合同,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甚至是企业都很容易将两者相混淆,以为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二者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不尽相同,那么他们到底有何区别呢,下面善世服务外包就带大家来学习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1性质不同

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对订立劳务合同的主体而言,双方是平等关系,提供劳务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来说,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即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

 

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所获得的报酬叫劳务费,可以由双方协商,国家对劳务费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的劳务费要按照劳务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4、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要高于劳务合同中的责任。

 

5、合同的解除与争议处理不同

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赔偿。当事人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或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必须仲裁前置,即双方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

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另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单位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所以,至于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我们不能完全只看合同名称,还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