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地一系列与生育有关的政策让新手父母获益良多,一些隐含了“成本共担”的思路。
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曾在2020年的一份答复中梳理:为体现对抚育婴幼儿女职工及其单位的支持,国家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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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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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生育妇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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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期,不少省份城市推出了不少生育相关的补贴政策,下面来一起看看吧!
上海:用人单位最高可申请6个月的产假社保补贴
据悉,上海今年将新制订出台产假社保补贴政策。
上海市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上海市产假政策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产假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
这项补贴政策的目的,主要是建立合理的用工成本共担机制,稳定生育女职工就业岗位,提升上海市女性劳动参与率。
湖南:生育保险三项最高补助标准翻倍
近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正式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7%。
《通知》明确: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二)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方面,今后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三)统一了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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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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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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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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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通知》还指出,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同时,要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浙江:女职工产假期间享社保补贴
2月份,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修订完善并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在其文件第五点“社会保险补贴”中提到:
……(五)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在职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女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不包括女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四川: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
2025年1月起,四川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1.缴费基数与费率
“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与各市(州)和省本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
根据《通知》,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2.生育医疗费待遇
“两类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按各地现有政策执行;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为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及以上,计发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
对《通知》施行后12个月以内,“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享受条件及计发
“两类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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