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修改了哪里?
据悉,《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如果适逢周六、周日,不补假。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这次修改体现在哪里?
(附2025年放假具体安排)
调休工资、加班工资怎么算?
法定节假日有调整,调休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HR们注意啦!
对于调休工资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而对属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
尤其是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调休、补休等方式无法弥补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
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以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0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认。
0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0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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