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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2023 |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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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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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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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
第一百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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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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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招股说明书。 |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
第八十八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
第二节 股份转让 |
第二节 股份转让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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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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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第一百四十三条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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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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