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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回顾 | 2024年1月人力资源政策热点

日期:2024-02-21


本期目录

一、热点聚焦

1. 人社部:2023年城镇新增就业1244万人

2. 国家统计局: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2%

3. 国家发改委:2023年以工代赈带动253.4万名低收入群众务工就业


二、工资

1. 河南省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

2. 浙江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

3. 辽宁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4. 江苏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

5. 湖北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三、社保

1. 北京市关于启动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换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2.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3. 北京市编制发布《北京市人力社保服务规范(2.0版)》和企业群众版《办事指南》

4. 重庆市《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工伤

1. 北京市《关于取消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费用纸介材料的通知

2. 北京市关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4. 安徽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5. 福建省《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6.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7.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五、医疗保险

1.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六、养老保险

1. 江苏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七、失业保险

1. 河南省《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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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详细内容


01

1月热点聚焦



1、人社部:2023年城镇新增就业1244万人


2023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244万人,脱贫人口务工规模达到3397万人。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12月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


截至年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66亿人、2.44亿人、3.02亿人,同比增加1336万人、566万人、1054万人,其中,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首次突破3亿人。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1/content_6928139.htm



2国家统计局: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2%


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2%,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


本地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5.2%;外来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4.7%,其中,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4.3%


不包含在校生的16—24岁、25—29岁、30—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14.9%6.1%3.9%


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0%


政策原文:

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401/t20240117_1946624.html



3、国家发改委:2023年以工代赈带动253.4万名低收入群众务工就业


2023年,通过实施以工代赈政策,累计吸纳带动253.4万名低收入群众务工就业,人均增收1.4万余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下达2023年度以工代赈中央投资109亿元,较2022年度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34亿元,支持有关省份共实施2710个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


全年累计吸纳28万名农村脱贫人口和其他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目前已发放劳务报酬29.5亿元,项目全部完工后劳务报酬占中央投资的比例将达到30%以上。


政策原文: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1/content_6926431.htm



02

工资



1、河南省《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

政策原文:

https://www.henan.gov.cn/2024/01-05/2880200.html



2、浙江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


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www.zj.gov.cn/art/2024/1/15/art_1229017138_2510149.html



3、辽宁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00元,二档为1900元,三档为17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元,二档为19元,三档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5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rst.ln.gov.cn/rst/zfxx/fdzdgknr/lzyj/rstgfxwj/lrsf/2024011214330077802/index.shtml



4、江苏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政策原文: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4/1/15/art_77279_11124963.html



5、湖北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依次为2210元、1950元、1800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22元、19.5元、18

政策原文:

https://www.hubei.gov.cn/zfwj/ezbf/202401/t20240125_5061265.shtml



03

社保



1、北京市《关于启动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换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换发试点时间2024131日起,至20245月底。


试点对象:在西城区、石景山区、怀柔区三区参保的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试点换发方式:线上、线下集体申领,可选择“合作银行服务网点”“邮寄”合作银行上门办理三种方式。

政策原文: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401/t20240131_3550440.html



2、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自2024年1月起,北京市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实行“先缴后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要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根据实际缴费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参保需求,自主选择参保险种和缴费标准。

政策原文: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401/t20240105_3526939.html



3、北京市编制发布《北京市人力社保服务规范(2.0版)》和企业群众版《办事指南》


新版《服务规范》在规范经办机构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将人力社保服务事项从原来的214项调整至208项。


其中,新增了“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等4个服务事项,合并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等2个服务事项,另外还更改了16个服务事项的名称。

政策原文:

https://www.beijing.gov.cn/ywdt/gzdt/202401/t20240103_3523877.html



4、重庆市《关于优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优化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打印服务参保单位线上可自助打印线下可在重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申请打印参保证明。


同时,在征得参保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参保单位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个人参保证明。

政策原文:

https://rlsbj.cq.gov.cn/ywzl/shbx/tzgg_110727/202401/t20240102_12772331.html



04

工伤



1、北京市《关于取消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费用纸介材料的通知》


申报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时,不再报送《北京市工伤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


申报工伤保险住院类费用时,不再报送工伤证、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和《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等材料,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须由服务机构通过系统上传。


工伤康复机构申报工伤康复住院费用时,还应通过系统上传康复方案和三期评定记录。

政策原文: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402/t20240201_3552139.html



2、北京市《关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依据本通知为其接收的实习生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所称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本市实习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学生。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可参照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2401/t20240105_3527437.html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实行试点地市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以下统称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试点期限为一年。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401/t20240131_513100.html?keywords=



4、安徽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20241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政策原文:

https://rsj.wuhu.gov.cn/xwzx/tzgg/8571284.html



5、福建省《关于明确202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20241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按21060/月、下限按4212/月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ldgx/202401/t20240109_6374582.htm



6、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2024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合并计算。


202411日起至202412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政策原文:

https://hrss.henan.gov.cn/2024/01-17/2887792.html



7、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超龄从业人员参保范围确定为: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明确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上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政策原文:

https://rst.sc.gov.cn/rst/xzgfxwj/2024/1/29/9674a16bfd164871a32785e41d222928.shtml



05

医疗保险



1、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


工伤职工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参保地外其他市(州)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工伤医疗、工伤康复等省内异地就医费用,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优先采取联网结算方式结算,不能联网结算的,采取手工报销方式结算。


政策原文:

https://rst.sc.gov.cn/rst/xzgfxwj/2024/1/3/3ba0430659e34394b285062b3b8ae420.shtml


06

养老保险



1、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119951231日以前参保,20241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本人1995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之和×1.2%


2199611日以后参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20241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1.2%


政策原文: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4/1/15/art_77277_11124934.html



07

失业保险



1、河南省《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各省辖市市区、济源示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统一调整为1680/月。


其中脱贫县(原贫困县)失业保险金标准原则上为所在省辖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照行政区域类别,低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90/月,高于所属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800/月。


政策原文:

https://hrss.henan.gov.cn/2024/01-30/2895100.html



08

其他



1、北京市《关于北京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外服务咨询电话变更的公告》


自2024年1月6日起,我中心对外服务咨询电话号码变更为010-89170096,原号码010-64521188停止服务。


政策原文: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401/t20240105_3527523.html



2、天津市《关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允许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后,可最早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追溯补缴,提升企业年金账户累计金额。


灵活设置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可按照工资基数乘以比例缴费,也可以按固定金额缴费;用人单位缴费金额也不必须高于职工缴费金额。


鼓励用人单位用好企业账户的分配功能,加大对有突出贡献职工、核心职工的分配倾斜力度。


政策原文:

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1/t20240130_6524904.html



3、浙江省《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630元调整为38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50元调整为3405元。


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480元。


(2)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40元调整为1805元。


政策原文:

https://rlsbt.zj.gov.cn/art/2024/1/30/art_1229506771_2511676.html



4、河南省《关于推动2024年第一季度经济“开门红”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工作的通知》


(1)奖补范围

2024年2月5日至2月24日保持连续生产(日均用电量不低于2023年日均用电量的7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奖补标准

以2024年1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为基数,按5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补,每家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原文:

https://hrss.henan.gov.cn/2024/02-05/2946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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