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简化申报材料,经研究决定,现就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申报工伤保险费用时报送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服务机构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时,不再报送《北京市工伤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
二、各服务机构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住院类费用时,不再报送工伤证、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和《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等材料,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须由服务机构通过系统上传。工伤康复机构申报工伤康复住院费用时,还应通过系统上传康复方案和三期评定记录。
三、各服务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的收费票据、处方、门诊费用明细、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材料,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服务机构应加强管理,优化内部工作流程,确保工伤保险费用在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上传、申报的相关电子信息全面详实。各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辖区服务机构的业务培训,优化内部流程,做好费用的审核结算及存档等相关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服务机构仍可持纸介材料向所在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费用。施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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