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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回顾 | 2023年12月人力资源政策热点(含文件下载),事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等

日期:2024-01-08


本期目录

一、社保

1. 湖南省《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2. 湖南省《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社保卡同步申领工作的公告》

3.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

4. 四川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5. 浙江省《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


二、医疗保险

1. 北京市《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20号)

2. 广东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

3. 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20236号)


三、工伤保险

1. 湖南省《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3]19号)

2. 浙江省《关于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5号)

3. 浙江省《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

4. 山西省《关于2023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0号)

5. 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89号)

6. 福建省《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49号)

7. 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8.重庆市《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70号


四、养老保险

1. 福建省《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工资

1. 海南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11号)

2. 山西省《2022年企业薪酬调查信息》

3. 甘肃省《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391号)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3号)

5. 上海、江苏、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制造业企业市场工资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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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详细内容


01

社会保险



1、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条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基金财政专户、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立、使用等情况;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情况;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政策原文:

https://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4113601/202312/t20231201_32454385.html



2、湖南省《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社保卡同步申领工作的公告》


湖南省已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未签发电子社保卡的持卡人。


实体社保卡申领成功后,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同步生成电子社保卡并发送至同步申领渠道。


政策原文:

https://rst.hunan.gov.cn/rst/xxgk/tzgg/202312/t20231204_32456692.html



3、湖北省《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


降低群众生育成本。支持各地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并在省内落户的提供生育补助。


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将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四档调整为三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上调15%左右。支持企业和个人利用租赁空置住房、写字楼等,发展酒店式公寓、旅馆,给予水电气和税费优惠,拓宽居民财产性经营性收入渠道。


政策原文:

https://www.hubei.gov.cn/zfwj/ezbf/202312/t20231207_4992950.shtml



4、四川省《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将用人单位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暂不含职业年金)。


执行时间:自202411日起


政策原文:

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3/12/15/art_8803_238768.html



5、浙江省《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0号)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96237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3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2023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根据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政策原文:

https://rlsbt.zj.gov.cn/art/2023/12/18/art_1229506773_2501501.html



02

医疗保险



1、北京市《关于调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3〕20号)


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

  • 城乡老年人每人47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32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400元/年;

  • 学生儿童每人20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9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75元/年;

  • 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302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31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705元/年。


执行时间:202411日起

政策原文: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312/t20231219_3503212.html



2、广东省《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流程的公告》


重点规定了参保登记、签订扣款协议、缴费档次变更、费款申报和缴纳、缴费查询和凭证打印以及退费办理的流程和渠道。


执行日期:自20241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wzjd/2023-12/20/content_220e89d9b46d4fcdaf26b85213b73b48.shtml



3、天津市《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2023〕6号)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核定到月,不重复计算。具体核定规则如下:


(一)实际缴费年限

1.2001年11月(含当月,下同)后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2.2001年11月后跨省转移接续到外地后再转回的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3.2001年11月后至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在符合规定的行业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年限。

4.原开发区、塘沽区和大港区纳入全市统筹管理前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

1.企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和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01年12月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2.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参保人员199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3.参保人员2001年10月前在外省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4.跨省转移到本市的外省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5.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5年10月前工作年限。

6.军队退役人员在部队期间军龄。

7.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期间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年限。


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8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

https://ylbz.tj.gov.cn/xxgk/zcfg/ybjwj/202312/t20231205_6473816.html



03

工伤保险



1、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3]19号)


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


建设项目参保费率按照项目 (或标段 ) 含税合同总造价的1.8%o执行,追加预算部分按新增预算 (或新增合同价 )的 1.8%补缴;项目参保不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


执行时间: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

https://rst.hunan.gov.cn/xxgk/zcfg/zxzc/202311/32453441/files/aa89b8b0c2364878b0a28f1d45ac6217.pdf



2、浙江省《关于统一全省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5号)


主要解决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 (一)明确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和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档的百分之三十五确定(每月以30日计算,元以下见分进元),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发。
  • (二)明确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确定,往返途中各限支付一日。
  • (三)明确伤残津贴和养老待遇衔接规则。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低于伤残津贴的待遇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四)明确未参保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
    新成立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其在办理参保登记之前发生的工伤,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费用。
  • (五)明确工伤医疗相关目录范围。
    我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用耗材)、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20241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rlsbt.zj.gov.cn/art/2023/12/25/art_1229506773_2505086.html



3、浙江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浙人社发〔2023〕58号)


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统筹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高于以上标准的,仍继续执行原费率;


统筹前各地执行的基准费率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执行时间:自20241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https://rlsbt.zj.gov.cn/art/2023/12/18/art_1229506773_2501472.html



4、山西省《关于2023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80号)


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2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2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2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2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2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7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17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164元的补足到316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219元、2757元、1931元的,分别补足到3219元、2757元、1931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9元。


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起

政策原文:

https://rst.shanxi.gov.cn/zwyw/tzgg/202312/t20231213_9445179.shtml



5、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89号)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36元,二级128元,三级121元,四级113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390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02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13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25元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计发。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五级90元,六级7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


此次调整前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低于1433元的,先增加20元后(增加后超过1433元的,按1433元确定),再按前述办法调整。


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0511442.html



6、福建省《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49号)


(一)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 179 元、二级伤残增加 175 元、三级伤残增加 172元、四级伤残增加 168 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 3159 元/月的,按照 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 5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 50 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 3795 元/月的按照 3795 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 3036 元/月的,按照 3036 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 2277元/月的,按照 2277 元/月的标准发放(四)从2023年1月起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ldgx/202312/t20231221_6364961.htm



7、江西省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第261号令修订)和《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23〕1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策原文:

http://rst.jiangxi.gov.cn/art/2023/12/26/art_47810_4741981.html



8、重庆市《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70号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可由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

(二)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


执行时间:自20241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政策原文:

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zfxxgkml/zcwj_145360/jfxzgfxwj/202312/t20231225_12741814.html



04

养老保险



1、福建省《关于公布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11日至1231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为7528/月。


20241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4212元至2106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

政策原文:

https://rst.fujian.gov.cn/zw/zfxxgk/zfxxgkml/zyywgz/ldgx/202312/t20231222_6365540.htm



05

工资



1、海南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11号)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9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执行时间:自2023121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312/65477c4a56fa457fab20e107029c1c53.shtml?ddtab=true



2、山西省《2022年企业薪酬调查信息》


山西省公布不同同职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不同岗位等级从业人员工资价位、采矿业不同职业小类从业人员工资价位数据。

政策原文:

https://rst.shanxi.gov.cn/zwyw/tzgg/202312/t20231212_9444231.shtml



3、甘肃省《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391号)


2023年全省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5%2023年全省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2.5%

原文链接:

https://rst.gansu.gov.cn/rst/c113673/202312/173808538.shtml



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3号)


2023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5%,上线为11%,下线为1%


企业以2022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考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原文链接:

http://rst.gxzf.gov.cn/zwgk/xxgkzcfg/xxgkgfxwj/t17640035.shtml



5、上海、江苏、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制造业企业市场工资价位


上海、江苏、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对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内572户制造业企业、13.6万从业人员2022年工资性收入数据进行分析,共同研究形成《2023年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制造业企业市场工资价位》并联合向社会发布。


原文链接: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3/12/26/art_78497_11109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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