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出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出台《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问题2:《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题3:《条例》适用于经办哪些社会保险?
答:《条例》适用于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经办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等暂不适用此《条例》。
问题4: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合法”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便民”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价值取向,“及时”强调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行政效率,“公开”体现的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和维护,“安全”则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底线要求。
问题5:什么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隶属关系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和调整,比如,有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或市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有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直属,接受省(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问题6:什么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答: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问题7: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共享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注册信息,同步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随着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的不断加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也可以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问题8:个人如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个人依据公民身份号码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港澳台居民和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分别依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问题9: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的哪些信息?
答: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行为,简化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等办事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问题10:用人单位如何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答: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问题11: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个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和政务大厅、经办大厅、服务银行网点等多种渠道,享受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
问题12:社会保障卡有哪些功能?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提升民生服务效能。
目前,在社会保障卡作为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凭证的基础上,各地普遍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就医购药和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部分地区还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乘坐公交、借阅图书、进博物馆/展览馆、公园入园、景区购票,并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加载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等。
问题13:公安、民政等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哪些信息?
答:为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条例》规定,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问题14: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答:需要。参保信息的完整、准确,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问题1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信息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四)个人账户情况;(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将直接形成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问题1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哪几种转移情形?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二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三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四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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