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7:失业保险关系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
答:《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包括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参保职工跨统筹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参保失业人员关系转移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统筹区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至新参保地,二是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国家正在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现后,跨统筹地区是指跨省份,即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省份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问题18: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还需要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需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正在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现后,跨统筹地区是指跨省份,即个人跨省份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问题19: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情况可以查询吗?
答:《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开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可以线上查询办理进度。
问题20:军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优先吗?
答:是的。“军人依法优先”是军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条例》秉持“军人依法优先”的服务理念,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这将进一步提升军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效率和服务水平。
问题21: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多长时间办理完毕?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已办理退休审核(批)手续,或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目前,部分地方将退休审核(批)和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两个事项进行了“打包办”,方便了群众办事。
问题2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答:《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此外,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问题23: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工伤旧伤复发确认,应当提供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问题24: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治疗费用是如何结算的?
答: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手工报销。
当前,部分省份已经推动医院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业务系统的工伤职工参保就医信息实时交互,实现住院和门诊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即时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凭社会保障卡,即可在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即时结算,无需垫付、无需跑腿。
问题25:如何申请手工报销工伤治疗费用?
答:《条例》规定,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请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温馨提示:“特殊情况”主要指的是工伤职工就诊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尚未实现直接结算、因急诊就医、工伤认定前已经出院结算等情况。
问题26: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多长时间可以办理完毕呢?
答:《条例》规定,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近年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材料、压减时限,实现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即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27: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要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不需要。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问题28: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后,多长时间可以办理完毕?
答:10个工作日内。《条例》规定,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此外,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或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问题29: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答: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发生死亡、在押服刑等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3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如何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的?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目前,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通过内部数据比对,与公安、司法、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医保、法院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以及推动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问题31:《条例》对跨部门、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近年来,人社部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9年,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截至2023年9月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了权益查询、转移申请、资格认证、待遇测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伤认定等83项全国性、跨地区的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实现了从查询到业务受理的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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