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保障持卡人便利、安全、规范用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行社会保障卡的服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服务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和金融应用功能的民生服务卡,是应用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卡通”载体。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卡的线上形式,与实体社会保障卡一一对应、功能相通。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发行、申领、激活启用、密码修改及重置、挂失、解挂、补领、换领、使用、注销、安全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划、安全便捷的基本原则,辽宁省内一人一卡、全国通用。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服务等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职责。发卡服务银行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具体制发、应用推广、服务保障和宣传解释等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职责。
第六条 发卡服务银行负责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管理和服务,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立一站式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面向群众提供社会保障卡服务及相关金融服务。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二章 发行
第七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发行、卡面及卡结构变更等发行管理事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发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辽宁省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管理信息系统,对社会保障卡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制发全流程监管。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使用全省统一基础版面,卡面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相片、社会保障卡卡号、银行卡卡号等个人信息项目。芯片内依据社会保障卡规范和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行业标准,记载有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权益信息项目。
未满7周岁的儿童可以不采集和印刷相片,相片区域可以空置。年满7周岁的已持卡儿童,应当及时申请换领印有相片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更换新卡。
第三章 申领与启用
第十一条 我省户籍人员,以及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就业的国(境)外、省外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自主选择发卡服务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时,需要提供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代为申领的,需提供申领人、代理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委托书。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可通过以下方式申领:
(一)线下申领。申领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具备快速制发卡能力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现场采集信息,即时制、领卡。
(二)线上申领。申领人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辽宁社会保障卡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完成信息采集并发起申领,校验通过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选定地点领卡。跨省异地申请,可由申领人选定的发卡服务银行提供邮寄服务。
(三) 代办机构代领。申领人可通过所在的用人单位、村(居)委会、就读学校等代办机构代为申领,由代办机构负责发放,并建立台账。
线上申领和代办机构代领的,制卡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申领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线上服务渠道查询制卡进度。
持卡人的电子社会保障卡和实体社会保障卡同步申领,社会保障卡制卡完成时同步完成电子社会保障卡签发。
第十三条 申领人在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时,尚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可一并申领社会保障卡。 新生儿、员工招聘等集成化办理事项,可同步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6个月未发放到人的社会保障卡,以及发放期间因申领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无法送达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回收,分类存放。具备继续发放条件的应在回收6个月内组织二次发放。
第十五条 申领人领卡后,应及时激活启用。申领人可到发卡服务银行网点联动激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和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也可通过线上渠道单独启用社会保障应用功能。
第十六条 对人员集中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行政村),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可以联合发卡服务银行提供上门发卡和激活启用服务,银行账户激活需按照金融安全管理要求办理。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设有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银行账户应用密码。社会保障应用密码,指社会保障卡卡内个人密码(PIN),用于校验社会保障应用有关的操作权限。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当在领卡后,及时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初始密码。持卡人可到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
社会保障应用密码遗忘或者连续6次输入错误造成锁卡的,持卡人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各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密码重置或者解锁。
银行账户应用密码的管理,遵循发卡服务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持外省或省内异地社会保障卡人员可在我省任一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应用密码修改、重置或者解锁业务,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受理。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可委托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受理异地密码服务。
第二十条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时应当进行密码设置,使用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密码修改,密码遗忘时可以进行密码重置。电子社会保障卡密码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密码相互独立。
第二十一条 实体社会保障卡主要有机读、视读等使用方式。电子社会保障卡主要有扫码、线上等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平台联网进行有效性验证。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出售、购买社会保障卡,不得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或被盗用。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业务办理需要可以留存社会保障卡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社会保障卡。
第五章 挂失与解挂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避免个人权益和账户资金受到侵害。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以先行办理临时挂失,再办理正式挂失,也可以直接办理正式挂失。
第二十七条 临时挂失采用非现场办理模式,持卡人可通过12345或12333电话、各类人社网上服务平台、发卡服务银行的客服平台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按发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正式挂失采用现场办理模式,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
挂失即时生效,将同步实现社会保障应用、银行账户应用的联动挂失。挂失后,实体社会保障卡停止使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挂失后,未办理补卡前,持卡人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社会保障卡解挂手续。解挂即时生效,社会保障应用、银行账户应用同步恢复正常使用。已办理正式挂失且完成补卡的,不能再办理解挂手续。
第六章 补领与换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申请补领社会保障卡。本地补领可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即时补领;异地补领可通过网上渠道申请,由发卡服务银行提供邮寄服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在读写终端设备上正常读写的;
(三)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四)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发卡服务银行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持卡人因年满7周岁需要印刷照片的,外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更换照片的;
(六)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
(七)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社会保障卡的。
第三十一条 换领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有效期满换卡,需重新采集照片信息;因个人关键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社会保障号码等)变更换卡的,需携带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材料。
持卡人换领社会保障卡时须交回原卡,由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妥善保管并定期统一销毁。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跨行办理换领社会保障卡须先到原发卡服务银行网点注销原卡,再选择其他发卡服务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换卡。跨行换卡时,各发卡服务银行网点不得拒绝受理。
第三十三条 申领人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可到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临时社会保障卡。
临时社会保障卡卡面印刷临时社会保障卡卡号,不印刷个人信息项目。临时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90日,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临时社会保障卡不具有金融应用功能,不能跨省使用。
已领取临时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在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应当同时交回临时社会保障卡。回收后的临时社会保障卡即时注销失效。
第七章 功能与应用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人才人事、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线上线下应用,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效能。社会保障卡可以在下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情形中使用:
(一)作为身份凭证办理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二)自助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信息;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各类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
(四)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费用结算;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推广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提升民生服务效能。社会保障卡可以在下列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情形中使用:
(一)作为身份凭证办理政务服务业务,享受政府公共服务,查询个人权益信息;
(二)政府公共服务领域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
(三)就医购药领域身份识别、费用结算、信息服务;
(四)惠民惠农补贴、政府人才津贴及其他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领取;民政补贴、残疾人补贴等资金领取;
(五)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服务;
(六)办理住宿登记;
(七)持卡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业务;
(八)国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务服务、智慧城市服务、社会便民服务等居民服务“一卡通”情形。
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分步实施。
第八章 注销
第三十六条 因持卡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二次发放失败的,或者换领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或代理人)应当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
第三十七条 建立死亡人员比对共享机制,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业务协同,同步注销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并将社会保障应用功能注销状态同步反馈给发卡服务银行。
第三十八条 因持卡人死亡以及持卡人主动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完成其相关待遇发放后,终止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及时注销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并主动提醒持卡人(或代理人)应于6个月内,到相关发卡服务银行网点结清利用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的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待遇和其他待遇,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逾期未注销的,由发卡服务银行按银行账户冻结方式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直至持卡人(或代理人)办理注销。注销银行账户后的社会保障卡,由发卡服务银行回收并定期统一销毁。
注销后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同步终止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持卡人原持有多张社会保障卡的,由省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清理,全省范围内保留一张社会保障卡,其余卡做注销处理。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服务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等过程,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满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金融行业相关规范要求,切实保障持卡人资金和信息安全。
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卡服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应当给予保密,不得透露或者违法使用。非法处理相片、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回收卡、存有个人信息的废卡、制卡废耗材等,须对个人信息完成安全处理后销毁。销毁工作由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会同发卡服务银行定期完成,并建立台账。
第四十二条 全省社会保障卡制卡使用的COS、芯片、制卡设备,以及读写卡机具等产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标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检测后在全省使用。省级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机构每年对社会保障卡卡片以及读写卡终端、制卡机具等开展质量抽检工作,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由监护人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
行动不便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直系亲属或者其他代理人凭合法的委托书,代办除银行账户激活以外的社会保障卡业务。
代理人在代办社会保障卡业务时,应当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各类社会保障卡业务即时办结。
第四十四条 首次申领、卡片有效期满以及因卡片本身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换卡的,免收工本费。
补领及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换领社会保障卡的,由发卡服务银行按照金融服务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工本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凭相关证件免收工本费。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享有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卡挂失费及同行存取款手续费等优惠措施。
申领人选择邮寄方式发卡的,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收费标准执行邮政部门标准。
第四十五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应用,按照发卡服务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定的社会保障卡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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