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有关规定,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1710元/月。
(二)二类地区1575元/月。
(三)三类地区1440元/月。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调整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各州(市)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三)省级及时修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系统参数,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扎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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