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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工假期待遇最新规定解读,事关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一次性救济金……

日期:2023-10-23

国庆前,广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假期待遇和职工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有了重要的调整,该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生效。


善世集团汇总了相关政策以及要点解读,一起来了解有什么调整吧!


原文链接:http://td.gd.gov.cn/attachment/0/532/532579/4262630.pdf



01

广东法定节假日新规和国家保持一致


法定节假日休假天数从原来的7天调整为11天:

(二)春节放假 3 天

(三)清明节放假 1 天

(四)劳动节放假 1 天

(五)端午节放假 1 天

(六)中秋节放假 1 天

(七)国庆节放假 3 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02

明确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


《规定》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且不要求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

工作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


休了育儿假、护理假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


广东的HR需要注意了,综上所述,按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条件和已休育儿假和护理假为由,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违反相关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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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奖励假、陪产假延长


《规定》删除了“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的规定,但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


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另外,《规定》第六条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04

父母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规定》明确,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育儿假应如何请休?

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

可不可以拆分?


1、此处的“每年”指的是周年,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


2、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3、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05

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护理假

最高不超过15天


《规定》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护理假应如何请休?

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

父母为外省户籍的情况可不可以请休?


1、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60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5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


2、至少要有一方父母为本省户籍才能享受广东省法定的护理假,如果父母双方都不为本省户籍,那么法规不强制,但鼓励企业同样给予其子女护理假。


3、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06

育儿假、护理假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一)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07

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

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金


原规定明确企业需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金,但新《规定》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金,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该款项,也即在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保,员工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相应的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无需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08

晚婚晚育假、非国有单位的探亲假取消


原规定中关于晚婚晚育假的内容已经删除,因此晚婚晚育假假期取消,原规定中实行晚育者增加的产假,也没有了。


另外,原规定中“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的探亲假相关内容,在本次《规定》中改成了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探亲假仅针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而广东省并无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非以上企业的员工在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里再也找不到享受探亲假的相关依据了。



09

新旧条文对比(点击可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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