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与增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布我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全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为12%,下线为4%。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根据我省今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各类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实际,在经济效益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同步提高。
四、企业要按照《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相关规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因素,参考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2023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其中:生产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可围绕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人工成本压力较大的企业,在支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依法履行必要的民主协商程序后,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在剔除规定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8]48号)规定,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对202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万元)2倍即22.8万元的企业,在符合工效联动要求情况下,2023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的80%;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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