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省医保事务中心:为更好保障省本级参保职工生育和医疗待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本级实际,现将推动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遵循保障待遇、统一管理的总体思路,推动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确保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单位缴费费率按照8%执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结合两项保险运行实际,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动态调整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两项保险由同一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并规范经办流程,简化经办手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省本级在职职工产休假期间,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
将产前检查纳入支付范围,实施按限额报销。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产前检查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参保人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产前检查登记,完成登记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直接结算。未进行登记的,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
产前检查超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等渠道按规定予以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生育等费用,按省本级现行门诊或住院待遇执行。
三、组织实施
省医保事务中心负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落地工作,升级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平稳衔接。同时,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经办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
本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3日
《关于贵州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期,省医保局联合财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印发了《关于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背景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职工生育医疗通过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基本医疗等渠道得到较好保障,职工生育产休假期间待遇不受影响,但未明确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本级实际,推动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框架和2019年医保局牵头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保持一致,包括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待遇保障、确保制度可持续等六个方面,并在基金征缴和待遇保障上结合省本级实际进一步作了详细规定。
当前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考虑《通知》仅在现行保障模式下增加产前检查报销待遇,因此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缴费比例仍为8%。
2023年8月9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19号),明确职工产前检查享受1200元的报销待遇,为使省本级与全省保持一致,《通知》在现行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渠道的基础上,增加产前检查享受1200元的待遇,对于生育住院、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超支付限额等费用,还可通过原有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等渠道予以支付。
三、《通知》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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