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优化调整细化实化稳就业政策
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要求,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扩大就业规模
(一)强化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发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协调机制作用,建立省级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开展"一企一策"对接,提供用工指导、岗位招聘、技能培训等服务,跟进做好用工保障、住房改善等保障工作。各地要围绕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骨干企业等同步建立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名单,完善帮扶机制、畅通就业渠道、改善留工条件、优化就业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稳岗扩岗金融服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在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发挥“青信融”平台线上融资服务功能,持续提升首贷户和信用贷款占比。鼓励金融机构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分险增信作用,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灵活便捷的融资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青海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支持城乡劳动者依托自身技能优势、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在“青海拉面”"青绣""枸杞"等劳务品牌相关领域就业创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强数据共享协同,取消《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等纸质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服务。对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和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等群体,原则上可免于提供反担保。完善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分担和呆账核销机制,对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造成流动性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作用,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推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强化校企合作,广泛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安全技能、转岗转业培训。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予以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技能提升补贴的相关规定按照青人社厅发〔2017〕93号文件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青人社厅发〔2019〕48号执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覆盖面。对符合条件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每人1000元标准同等享受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政策执行参照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政策相关规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
(七)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稳定“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2023年“三支一扶”招募数量保持在1850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青南计划总量保持在1500人。推进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推进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积极参与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推荐活动,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重点开发科研类、技能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岗位,稳定就业见习岗位规模。2023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不少于2700个。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国有企业就业招聘规模。持续开展访企拓岗行动,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效益承受能力、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率及富余职工分流安置等因素,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规模。按照"按需设岗、应招尽招、空岗即招"原则,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工作方案。2023年,全省公务员公开招录规模稳定在2300人以上(含选调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模稳定在3000人以上,其中,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招聘规模稳定在500人以上。(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国家艰苦边远等地区高校毕业生"三放宽、一允许"招聘和高定工资等支持政策,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规定给予本专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延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免除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今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部分可申请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已享受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一次性奖励和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高校毕业生服务效能。实行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强化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加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跟踪服务。扩大市场化就业服务供给,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求职招聘、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落实落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项目,帮助有需要的困难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取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树立正确择业观、就业观。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教育与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就业观念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举办全省大学生就业大赛,引导大学生合理规划自身学业和职业发展,提升就业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开展"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和思想动态,精心做好关心关爱和指导咨询,帮助毕业生增强就业信心,积极主动求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四)明确就业援助人员范围。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纳入援助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脱贫人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街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登记脱贫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落实困难群体帮扶政策。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困难残疾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等,按规定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落实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通过积极务工就业,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在动态调整时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将困难重度残疾人视为单人户落实低保政策。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低保动态调标机制和取暖救助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切实发挥劳务经纪人作用。各市州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等省内外劳务协作机制,搭建农牧区劳动力外出务工对接平台,鼓励劳务经纪人带领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就业稳定性。落实劳务经纪人补贴政策,对组织带领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以内的、6个月以上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每人50元、100元、200元标准给予劳务经纪人补贴,对组织带领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升质量效能
(十八)规范就业援助帮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对有就业需求的失业人员,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开展“一对一”职业介绍,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和易上手的就业岗位,连续提供2次职业介绍服务后,仍不能就业的,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实现就业。对市场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持续优化完善经办服务。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完善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强化数据比对识别,推广政策找人、无感智办、直达快享等服务,运用"直补快办"模式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强失业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完善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信息台帐,及时更新就失业状况和帮扶情况。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若干措施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若干措施自2023年8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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