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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贴政策:2023青岛市稳岗扩岗政策(含申报流程)

日期:2023-08-23


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的基础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保障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快培育新就业增长点
(一)实施绿色低碳就业工程。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在绿色低碳领域大力挖掘就业岗位、扶持创业项目、开展职业培训,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对绿色低碳领域的企业或项目优先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服务业就业扩容工程。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开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能力提升行动,认定一批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稳定扩大服务业就业岗位供给。推动生活性服务业数字化、标准化建设,加快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开展家政、养老、照护、陪护等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提升行动,培优塑强一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扶持奖补政策按规定延续实施至2024年年底。(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灵活就业支持工程。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权益保障,对依托新业态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单位,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标准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开展“一区(市)一家”公益性零工市场标准化建设,免费提供零工信息登记发布和“即时快招”服务,“零工之家”建设情况、服务绩效纳入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月补贴额度不超过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实体经济就业支撑
(四)完善企业用工保障制度。服务实体经济振兴发展,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专项行动,建立重点项目、重大工程、24条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劳动力要素需求清单,健全用工服务专员制度,完善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对接平台功能,开展多层次供需对接活动,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高频次多渠道开展劳务对接活动,对有集中返岗上岗需求的企业提供返岗复工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培育。注重产业工人素质提升,支持企业自主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共设专业、合办订单班和委培班,培养急需紧缺人才。科学布局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聚区,落实“齐鲁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开展建筑业行业技能大赛、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等活动,吸引更多青年投身新型建筑业,优化建筑业从业人员结构。(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企业稳岗扩岗支持
(六)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强化工作协同,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全面扩展至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制定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综合评价办法,完善市级适用以工代赈项目清单,促进重点项目用工和群众就近务工。(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继续执行吸纳就业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额补贴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延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年底。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增收
(九)兜底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加强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按照国家、省规定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安置人员权益保障,允许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其他灵活就业。强化登记失业人员精准服务,完善长期失业人员“一人一策”帮扶,推进社区(村)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载体建设。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行动,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加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帮扶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收入人口和残疾人就业增收。优先开展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就业帮扶,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把符合条件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到2024年实现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保障残疾人就业增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城乡就业扩量提质
(十一)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参与度。发挥市国有企业招聘监管平台作用,2023年市属国有企业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实施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行动,推动民营企业与高校开展精准供需对接。推进高等教育校地融合发展三年行动,实施产教融合示范学科专业建设工程,打造校地融合服务中心。开展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实施“青鸟计划·就业服务季”活动。实施高校毕业生“筑基行动”,建立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支持激励体系。加强在青高校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举办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完善青年就业见习政策,继续实施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农村劳动力工资收入水平。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按照产业、家业“两业驱动”模式,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深化“村村都有好青年”选培计划,支持乡村青年做大做强乡村产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与当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完善诚信等级评价,强化重大欠薪案件联动,做好欠薪线索督办、查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助力大众创业提档升级
(十三)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创业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创业补贴政策。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放宽借款人条件,优化贷款额度、贴息政策以及担保机制,简化担保手续,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创业全链条服务体系,优化创业补贴模式,以创业服务云平台为载体,试点实施电子创业券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使用电子创业券购买创业培训、代理记账等创业服务。落实创业齐鲁政银合作项目,为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信贷绿色通道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创业载体服务和创业风险救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业者提供。推进创业孵化载体标准化建设,对认定达标的按规定落实奖补政策。打造创业创新赋能中心,深化“创业第一课”“青创四季”等创业活动。推进以赛促创,对国际菁英创业创新大赛、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奖落地项目,按规定落实奖补政策。建立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对创业失败人员提供项目诊断、经营分析、能力培训等救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人力资源要素保障
(十五)开展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先进制造业发展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行业发展需求,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实施山东手造、鲁菜师傅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和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等特色产业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实施特色劳务品牌建设行动,到2025年培育市级特色劳务品牌5个左右,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重点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将其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范围。对举办市级以上高级研修项目的给予一定补助,对考核评估优秀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以及完成考核任务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层次给予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优化工资指导调控。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依法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引导职工技能和创新要素参与企业收入分配,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优化就业生态环境
(十八)提升就业市场活力。举办线上线下就业专题服务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专项行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专业化服务。全面规范就业市场秩序,消除残疾、性别、户籍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九)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优化参保结构,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鼓励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设全域就业环境友好型城市。围绕以区(市)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布局,全域建设就业环境友好型城市。完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管,优化就业法治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文化环境,加快建设高质量充分就业城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或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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