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享受主体是谁?享受优惠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善世集团整理了相关资料,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政策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原文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8/t20230802_3899899.htm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一)享受主体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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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一)享受主体
《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扣减标准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四)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公告》中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三)按《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8/t20230802_3899906.htm
(一)优惠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1、享受主体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三)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注意事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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