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1、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3、关于调整后的标准
目前,我省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18年10月1日省政府发布的标准,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00元、1700元、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7元、15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000元、1800元、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6元、17.6元、15.6元。新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4、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内容和不包含内容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5、最低工资标准区域类别变动
一、二、三类行政区域主要参考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及区(县)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指标与全省平均值的差异程度,根据不同区域差异系数大小,调整划分为一、二、三三类区域,使标准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及各地经济发展等因素,洛阳市孟津县调整为孟津区后,由二类区调整为一类区;鹤壁市浚县由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周口市淮阳县划为市区后,由三类区域调整为二类区域;安阳市内黄县由三类区调整为二类区。
6、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积极调整单位内部工资制度,对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各级人社部门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对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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