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在这三种情形下,加班费应该怎么算呢?快来跟善世集团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标准工时制,加班费应该怎么算?
什么是标准工时制?
回答: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劳动者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关于标准工时制加班费的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二、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应该怎么算?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回答:综合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如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部分人员,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部分人员等。
关于综合工时制加班费的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善世提醒: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不定时工时作制,加班费应该怎么算?
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
回答: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常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
关于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的支付
在不定时工作制中,一般认为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但对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不同标准。北京地区认为不需要支付,上海地区、深圳地区认为需要支付。
四、问题来了,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可以享有年休假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了不享有年休假的具体情形,但没有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作为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与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冲突,其并没有排除在享受年休假主体之外,劳动者只要符合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安排年休假休息。
@善世提醒:
对于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就不可以随时随地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更不能限制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只要满足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情形,是应当享受年休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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