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配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顺利生效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办理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待遇资格认证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一)通过“中国领事”“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办理线上认证;
(二)向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三)向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居住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免除领事认证,但须提交符合公约要求的附加证明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将免除对外国公文书的领事认证。《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关于“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的规定,有必要进行修订。另外,考虑到近年来我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方式,大部分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手机应用线上办理认证。为适应国内认证转型工作实际,也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完善。
二、主要内容
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的表述,修改为:
“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每年办理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待遇资格认证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一)通过“中国领事”“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办理线上认证;
(二)向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三)向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居住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免除领事认证,但须提交符合公约要求的附加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