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认职工应休的年休假天数?
既然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1 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那接下来应当确定职工享受年休假天数的标准。《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见,职工休假天数与其工作年限挂钩。
实务中,当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退休以及年休假天数调整等情况发生时,还涉及到当年度年休假的折算问题。其中,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享受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符合休年休假的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解除、终止、退休的折算方法为:(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职工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5 或10+(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10或15。上述关于年休假的计算结果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职工享受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虽然国家规定职工平等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仍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等客观原因不能也无法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根据《年休假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职工未年休假工资报酬,只有在职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责任(另外的200%部分),但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年休假已作出了安排;二是职工不休年休假是其本人原因,且提出了书面申请,此也是用人单位应负的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年休假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据此,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天数×日工资200%。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在计算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还需要明确计算基数。鉴于年休假一般以日为单位,故“日工资”即为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需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即日工资=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职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样按照以上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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