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为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即规定了职工享受年休假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主体资格条件,即适用的职工范围是否包括非全日制职工
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和灵活性,职工分为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职工,是否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年休假条例》未作明确规定。如何理解《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的“职工”,涉及享受年休假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非全日制职工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职工”。
笔者认为,非全日制职工不适用上述带薪年休假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实行非全日制职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日,24小时/周)、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等作了明确规定,表明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存在较大区别,很多适用于全日制职工的硬性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没有强制约束力。由于非全日制职工工作时间少,每天在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此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连续工作,不符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立目的,特别是该类职工有足够的时间休息,能够保证其休息权,因此《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应是指全日制用工下的职工,不包括非全日制职工。对此,有部分地方政府部门有关年休假的实施细则也作出明确规定,非全日制职工不适用上述带薪年休假规定。如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明确规定,“职工”为实行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12条则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
当然,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年休假规定,只是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并不说明其职工不应当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年休假,则用人单位也应当保证非全日制职工基于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享受年休假。如四川省就规定,从事非全日制职工的休息休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约定。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条件,即“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践中,对《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理解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指在同一单位(即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应是指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既包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问题在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回函中已有明确答复。该回函答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职工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与职工连续工作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作单位等工作因素都没有必然关系,包括在原单位曾经有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也包括是在新旧单位连续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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