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离职当月入职新单位,社保该让哪家交?
A1:首先,同一个月内在多家单位工作的,应由第一家单位缴纳社保费。
也就是说,职工离职后,当月马上入职新的单位,这个月的社保应当由原单位来缴纳。
按照不重复缴费的原则,新单位从下月起为职工缴纳社保费。
Q2:试用期可以不上社保吗?
A2:不可以。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所以,试用期不管是1个月、3个月还是6个月,只要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参保,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
Q3:单位不给交社保,也没有签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A3: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个月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遇到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的情况时,可以去社保征缴部门(当地社保局或者税务部门)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举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4: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合理吗?
A4: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即使是在试用期,即使签订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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