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省市工资支付条例及最低工资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水平支付劳动者工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病假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执行的标准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待岗工资。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待岗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一般情况下待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部分省市按照当地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计算。
3.事假或者旷工按天扣除工资后可低于最低工资。因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劳动者无故旷工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支付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其他特殊情形。部分行业劳动者可能会出现某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甚至为零的情况,如销售人员的工资可能存在某月提成数万,但个别月提成为零的情况,由于其全年收入较高,司法实务一般不支持其对低于最低工资的月份进行工资补足的诉讼请求。按照年薪支付报酬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个别月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后,劳动者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作者: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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