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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官方明确,2023年最新产假工资、生育津贴要这样发!

日期:2023-05-05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女职工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2022年起,全国各省市都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很多省市都延长了产假、陪产假。


大家都知道,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可以通过生育津贴的形式进行报销,但还有不少人疑问:

  • 各省市奖励的产假能否由生育津贴支付呢?
  • 延长的产假天数怎么发放工资?可以不发吗?
  • 女员工提前结束产假上班,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近期,广东发文明确了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赶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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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082488.html





一、奖励的产假能否由生育津贴支付?



首先,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广东女职工都能获得98(基本产假)+80(奖励假)=178(天)的产假。

其中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01
产假工资怎么支付?

(1)产假工资领取前提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 计算提醒 

  • 生育津贴 ≥ 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 生育津贴 < 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2)重要提示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02
生育津贴申领规则是什么?
(1)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2)生育津贴领取的要求是什么
大部分城市想享受生育保险福利,都需要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一定时间(一般是12个月)。但是,近年来,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以及延长可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其中广东最新规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参保满一年期限制。

(3)生育津贴怎么领?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备注:各省各地的生育津贴申领方式不同,有的是职工自行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申领手续,有的是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想了解详情细则,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




那么,80天的奖励产假工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能否由生育津贴支付?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奖励假期间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

也就是说,计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并不等于职工实际休假天数,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换句话说,广东女职工在休完基本产假(98天)后的,80天奖励假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具体应该如何支付呢?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奖励假期间支付职工的工资仍然得按正常上班工资标准发放,且不能扣除全勤奖也不能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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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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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357.html






二、延长的产假天数怎么发放工资,可以不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各省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现目前各省市的奖励产假已经基本确定,并在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延长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发放的标准基本上是以月平均工资为准。

根据广东省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也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
  • 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所以,女职工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应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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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0/145/post_145699.html#6






三、提前结束产假上班,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经常有公司的女职工基于各种原因例如爱岗敬业、家庭经济困难等产假期间想提前上班,例如公司的产假时间为160天,有女职工向公司提出希望只休110天,提前50天上班。

提前上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呢?

为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法上不提倡劳动者产假期间主动要求提前上班,但并无禁止性规定,员工主动放弃休假权利不违法。在裁判文书网很多类似司法案例,都没有认定产假期间提前上班违法。

女职工主动向公司提交申请书即可,公司批准即可。申请书可参考如下表述:



那女员工提前上班,企业需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答案是:在产假期间工作,不可以享受双倍工资。反过来,如果用人单位强令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结束产假上班,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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