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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新规, 5月1日正式执行!

日期:2023-04-12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研究优化完善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随后,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善世整理了三份政策文件,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2023年5月1日起 降低社保费率

3月29日,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3/t20230330_497764.html

《通知》中明确: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两个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延长至2024年底

3月2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小微企业和个体户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1231日。

原文链接: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3/t20230327_3874806.htm?from_wecom=1

《公告》中明确: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该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延长至2027年底

3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至2027年底。

原文链接: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2303/t20230327_3874898.htm?from_wecom=1

《公告》中明确: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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