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同时,还很好地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023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用人单位应当怎么更好地规避工伤风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做哪些事?善世集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2023工伤赔偿标准
2023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2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2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8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5.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9%。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增长3.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9%;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增长6.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2%。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亡职工近亲属可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参加了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三项费用标准是怎样的呢?善世集团马上带大家了解: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98566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85660元,相比上年度的948240元,增加了37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12964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77784元。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善世提醒:
1、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2、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还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规避工伤风险,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事!
1、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l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l 住院伙食补助费;
l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l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l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l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l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l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l 劳动能力鉴定费。
但若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善世提醒:没有缴纳的要及时补缴!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新发生的费用” 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即自事故伤害发生日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遇到争议,及时举证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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