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以来,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出现新的疫情反弹,本轮疫情给本市经济社会运行带来冲击,一些行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本市目前面临外部疫情输入和内部反弹风险交织叠加的挑战,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受新冠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为此,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在3月份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用工合规操作指引》,《操作指引》涉及 80 个问题,内容全面,涵盖深圳涉疫劳动关系处理主要方面,指引具体明确。善世在这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企业HR一些指导和帮助!
目录先览
第一章 招聘录用
1、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是否可以要求提交粤康码和行程卡?
2、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
3、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可否以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办理入职为由,通知取消录用劳动者?
4、 用人单位的招聘通知中,是否可以将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应聘的人员排除在外?
5、 发出招聘通知后,未办理入职前,劳动者被隔离,如何计算工资?
6、 因疫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是否可以不录用劳动者?
7、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存在被隔离、封控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因疫情影响导致用工量减少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9、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第二章 停工管理
10、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停工停产?
11、 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有哪些前提条件及必经程序?
12、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仅决定部分停工停产?
13、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工作?
14、 如何界定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15、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停工时,除了需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劳动者外,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16、 用人单位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后复工再停工,如何认定停工停产的计算周期,是累加计算还是重新计算?
第三章 用工管理
17、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调整和稳定劳动用工关系?
18、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用人单位如何调整工作时间?
19、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人手不足的,是否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共享劳动者?
20、受疫情防控影响,劳务派遣关系应如何处理?能否以疫情为由随意退回派遣员工?
21、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22、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可以安排超时加班?
23、 因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交通管制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在用人单位复工后及时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24、 非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疫情防控措施尚未解除的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出差,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
25、劳动者在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
26、因疫情防控需要,不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
27、 患有新冠肺炎的劳动者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8、 劳动者以存在感染新冠肺炎风险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29、 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按时提交劳动成果?
30、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缓缴社会保险?
31、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
32、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第四章 工资支付
33、 深圳市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居家办公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
34、 深圳市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居家办公,但有些岗位的劳动者因条件所限,无法实现居家办公,用人单位应如何发放工资?
35、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疑似患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36、 劳动者作为密接者被居家隔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正常发放工资?
37、 因疫情导致小区或楼栋被封闭,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38、 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应如何处理?
39、 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40、 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基本民生需要,如公交、快递、酒店等行业的劳动者正常上班,正常上班时间是否属于加班?
41、 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42、 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实物代替工资?
43、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其工资?
44、 因疫情影响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除违法责任?
第五章 休息休假
45、 因疫情需要,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超长时间加班?
46、 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者居家隔离,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47、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否可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8、 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劳动者因病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第六章 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
49、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劳动者拒绝居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50、 封控措施解除后,劳动者拒绝返岗上班,企业是否可以对劳动者作违纪处理?
51、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52、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53、 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4、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5、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56、 用人单位如发现劳动者确诊为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7、 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58、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59、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拒不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粤康码、行程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0、 劳动者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体检证明或者康复证明?
61、 在劳动者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后,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62、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63、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疫情导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
64、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原属中高风险等疫情严重地区但现已被确定为低风险的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
65、 劳动者在单位宿舍被隔离期间擅自外出或有工作期间拒绝佩戴口罩、隐瞒行程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6、 保安在疫情期间未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7、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长期停工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停工停产期间工资
是否可以计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68、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破产或提前解散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七章 特殊劳动保护
69、 女职工产假与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重叠的,工资如何发放?
70、 医护人员、核酸检测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71、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往中高风险地区工作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72、 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73、 劳动者如从事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是否可以要求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74、 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第八章 规章制度优化
75、 用人单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制订的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劳动者是否必须遵守?
76、 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如何才能保证相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77、 要求确诊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离开工作场所但遭到拒绝,规章制度又没有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8、 针对疫情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如何优化规章制度?
第九章 涉疫争议处理
79、 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仲裁的,怎么办?
80、 受疫情影响发生劳动争议调解成功后,如何有效防范对方反悔?
部分内容概览
Q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因疫情影响导致用工量减少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
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
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尚未用工,故双方实际上还不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用工量减少,无需太多岗位而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Q
如何界定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答: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三十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 号)在“案例 4. 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中指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该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
Q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劳动者拒绝居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用工合规操作指引第42页《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此,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如果劳动者拒绝居家提供劳动的,因没有提供劳动且无正当理由,故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支付劳动报酬。除此以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Q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答: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工资超过30天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 号)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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