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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税务总局最新公布11项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

日期:2020-04-20

总局最新公布——

11项减征、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


一、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2020年3-5月份期间,非湖北地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计算销售额;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仍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计算销售额。

(1)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上述两种公式计算的销售额均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2)按上述公式计算的销售额后加总为一季度销售额。若纳税人一季度取得的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则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其中1至2月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份为购买方补开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份、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致一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万,因此不能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包括补开发票在内的1至2月份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月份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第13号公告),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五、2020年3至5月份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第13号公告)实施期间,按政策允许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在选择全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2020年3至5月份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第13号公告)实施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此项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此项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七、在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第13号公告)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要求必须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至5月份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第13号公告)实施期间,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需要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从事其他业务取得收入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九、在2020年3至5月份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第13号公告)实施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单位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业务,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十、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酒店、宾馆),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一、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要求必须是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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