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善世看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合同的终止,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在生活中并不会特意区分。但当这两个词放在劳动法中,却会产生极大的不同。弄错的话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现实操作中,很多人把二者混为一谈,经常混淆使用,因而留下了劳动纠纷隐患。所以,有必要加以区别。
引以为戒:据善世获悉,2019年12月5日,夏慕雁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认为,夏慕雁因身体欠佳不能正常工作,但其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旷工。由于公司下达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予以撤销、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一、先说说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1、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3、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既往,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的消灭,从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二、加上“劳动”二字后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否到期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
2、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
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
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
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
劳动者被迫解除(38条);
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
以上解除的成就条件也是不同的。
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5、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
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计算;
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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