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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解除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这么难?(附操作方法)| 善世劳动法库

日期:2020-05-07

为什么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操作难呢?这其中,单位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占了非常大的一个比重。


为什么会出现单位难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呢?这其中一个原因:应该是在人力资源领域和在劳动法领域,二者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


比如:在人力资源领域,我们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用胜任力素质模型来协助判断,这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等专业能力方面的胜任力,还包括了动机、特质、自我形象、态度或价值观等方面的胜任力。


特别是对后者,企业往往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由企业主观判定,这就使得企业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单方性”和“随意性”。 


但在劳动法领域,要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一定不能是企业可以随意地做评判的,它需要企业有数据或事例或员工签字确认的相关工作表单、考核表单等予以支撑。


对此,我们首先要看看,如何来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01 


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需要有一个关键依据了——考核制度来认定,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的。



案例

1、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11日,何某至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3年起,何某担任销售总工程师,每月工资8390元,不参加考勤,另按业绩享有奖金,全年业绩指标450万元。2013年1月至6月,何某完成业绩指标的20%,其中1月至5月完成业绩指标的2.60%。2013年6月27日,公司通知何某,根据2013年1月至5月的销售业绩以及平时工作态度,要求何某自7月1日起每天进行产品学习,连续三周,考勤时间为早上八点半至下午五点半,期间不得脱岗,否则按旷工处理。若最终考试不满80分,公司将进行调岗。何某缺席了第三周的学习,最终考试结果为55分。8月9日,公司出具“人员调动通知书”,通知将何某调整为行政管理部的行政岗位,并于8月14日完成工作交接,到新部门报到。如有异议,需在8月12日之前提出。8月14日,何某通过电子邮件要求公司提供换岗依据。公司表示何某未在12日之前提出异议,要求其于次日上午到新岗位工作。何某不认同换岗理由,并未至行政管理部报到。8月21日,公司以何某未办理任何有效请假手续连续旷工4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9月9日,何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2、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没有支持何某的请求,何某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1月至5月,何某仅完成业绩指标2.60%,公司安排其进行培训和考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根据何某的业绩完成情况及考试结果,认定其不能胜任销售工程师的岗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无不当,何某应根据公司的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何某未到新的岗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公司以连续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分层分类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周期根据职位类别的不同分别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考核。劳动合同约定何某为年度考核,公司提前对其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培训与考试的行为存在不妥。其次,公司对于业绩比何某差的同岗位员工为何不用接受培训与考试,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故认定公司的调岗行为欠缺合理性。再次,公司要求何某于8月16日前往公司开会,但因公司已调整其工作岗位,开会通知错误地发送给其他员工,导致何某未来参会。综上,由于调岗行为本并不具有合理性,何某8月16日因公司原因未能参加会议也不构成旷工,公司以连续旷工4天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并不成立,故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


3、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法》对两种解除类型的规定,一类是过错性解除,另一类是非过错性解除。


(1)就非过错性解除而言: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若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安排培训或进行调岗,但用人单位一方面需对不能胜任进行举证,另一方面培训与调岗需具有合理性。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载明员工的考核办法与相应的指标,以作为判定员工是否胜任的依据,且在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员工适用怎样的考核规则,使劳动者知晓。如果用人单位并未建立这样的工作评价体系,或者实际操作所依据的规则与劳动合同事先约定的不同,均可能导致其做出不能胜任的认定欠缺合理性。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便是何某上半年的工作业绩是否构成不能胜任原工作。仲裁委与一审法院均根据何某上半年的工作业绩推定公司将其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具有合理性,但二审法院却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标准。


(2)就过错性解除而言: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载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依法需经相应的民主流程,并向劳动者公示。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将连续旷工4天视为严重情形,但一审与二审对事实认定存在差异。抛开本案,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用人单位若以不能胜任进行调岗,即便自己认为其不具有合理性且无法接受,也不要无故旷工,否则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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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何某的能力不足以胜任该工作岗位,那么如何合法解除不胜任员工,才能使得其所认定的不胜任工作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02 


企业需要有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1、绩效考核制度要依民主程序制定,并且需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文件范本:《员工代表部门推荐表》、《员工代表大会签到表》、《绩效考核制度讨论会议纪要》、《绩效考核制度通过会议纪要》、《绩效考核制度培训签到表》等。


2、绩效考核制度要设计好绩效考核的全流程,从开始的设定目标到最后的绩效改进,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比如:员工首先根据公司的运营计划或查看上级的工作目标,起草个人工作目标,上级和员工共同修改个人工作目标并确认;在工作过程中,上级发现员工的工作存在问题的,给予员工工作改进建议,并跟员工共同制定工作改进计划及确认;绩效考核结果要发给员工并让员工签收;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通知员工参加绩效改进计划,在绩效改进计划实施完毕后,对员工的绩效改进计划给予评价并让员工签收等


文件范本:《周、月工作计划表》、《工作进展周回顾表》、《工作改进建议表》、《工作改进计划表》、 《工作进展月回顾表》、《绩效考核评估表》、《绩效改进计划通知书》、《绩效改进计划》、《绩效改进计划评价表》等。


3、要明确绩效考核的法律意义,不要仅出具相应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比如:A、B、C、D或95分、85分、70分、60分等。一定要将相应的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跟绩效考核的法律意义挂钩,明确何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工作,否则,会出现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D,但不能证明D为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03 


在入职环节



要跟员工确认《岗位职责说明书》,须知道,员工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是企业绩效考核的基础。



 04 


在绩效考核环



1、绩效任务目标的设定要具有合理性。比如:不能设定天方夜谭、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目标,所设定的任务目标要求是同岗位的其他劳动者可以完成的;设定的任务目标要与岗位职责是相关的;设定的任务目标要跟薪酬水平有一定的相当性,不能差距甚远等等。


2、绩效任务目标客观上最好能够量化。比如,对于销售员,规定一个月的销售任务和回款额是多少金额,这样子就是客观上可以量化的一个指标。如果客观上不能量化的指标,则尽可能在主观上也量化它或使之可以行为化,比如:行政岗位,可以用其他部门对行政部门服务的投诉次数以及企业各阶层的员工的评价来进行衡量。


3、绩效考核期间要合理。评判一个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应该以一定期间内的工作表现作为判断依据,这个考核期间一定要合理,如果太短的,比如:某一个月的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也有很大的可能性会被司法机关认为属于偶发性的不良工作绩效,不足以认定员工为不胜任工作。一般说来,这个考核期间3个月以上为合适的。


4、收集保管相关素材。比如:上级与员工之间有关工作过程、工作失误等进行沟通的往来邮件;员工提交的工作改进计划等。


5、绩效考核结果尽量要让员工签字确认。但是,实务中,绩效考核结果之所以难以被司法机关所采信,主要就是当员工看到绩效考核结果对其不利时,其不愿意在绩效考核评估表上签字,这样子对于企业来说,也会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绩效考核制度中规定:员工需要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如果员工不签字的,企业可以张贴公告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员工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交申辩意见的,则视为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的确认。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绩效考核结果也可以获得司法机构的采信。



 05 


在培训环节



1、培训的内容要具有针对性,要根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不如意的地方进行培训。另外,企业应该向员工发出培训的书面通知、写明培训的内容是不胜任工作的培训;在培训中应该有培训签到表,也记载清楚培训的主题是不胜任工作的培训;培训结束后有培训效果反馈表等等,这些书面文件,都要求员工予以签字。


2、培训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应该事先约定清楚。不胜任培训,有的是在岗培训,此时,员工仍然从事本职工作,公司需按原工资标准予以发放员工工资。但有的是离岗培训,此时,员工不再从事本职工作,员工的工资跟在职员工有所区别,也是正常。但为了避免争议,最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培训的形式和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这样子,可以使得培训有章可循。



 06 


在调岗环节



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故当员工不胜任工作时,企业可单方面对员工予以调岗,无需征得员工同意。但企业的调整后的岗位要具有合理性,比如:财务经理不胜任工作,企业把他调整为技术类的工作,则因财务经理的工作技能不足以胜任技术类的工作,会被认定为调岗不合理。此外,调岗的时候,应向员工发出调岗通知书,调岗通知书中要明确调岗的事由为不胜任工作,并让员工签收,那么,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佐证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事实。


2、不胜任工作调岗,能否调薪?不胜任工作调岗,员工拒绝接受应如何处理?我建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事前约定清楚起来,这样,实务中被支持的概率就很大。比如:“乙方不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调岗乙方到__________岗位(或下一级别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乙方的月工资标准按________元执行(或按原工资标准下调15%执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岗安排,如不同意甲方的岗位调整,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07 


程序上



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一定要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此外,还要注意通知工会的环节。



 08 


经济补偿金



有些用人单位以为,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实际上是一种认识误区,按照法律规定,企业适用不胜任工作条款解雇员工时,企业仍需按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三十天进行书面通知的,还需加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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