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媒体中心 媒体中心

【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办法 | 政策汇编

日期:2020-04-30


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对灵活就业的服务管理,切实保护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与新业态平台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就业登记】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登记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报个人信息、就业类型等就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比对社保登记、工商登记、纳税情况等信息核查登记信息。核查无误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无法核查通过的,应当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应就业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视同办理就业登记。
第四条【新业态用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对通过新业态平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长、劳动收入、工作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定期采集、汇总比对分析,对工作时长达到60 小时/月且劳动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纳入就业登记数据库,视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新业态平台按信息采集制度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按纳入登记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失业登记】 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失业登记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交失业证明材

料。

各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比对社保登记、工商登记、纳税情况等信息加强核查。核查无误的,原则上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无法核查通过的,应当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相应就业证明材料。
第六条 【优化服务】各地应当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电子社保卡、网站、掌上 APP、小程序等渠道推行就业失业登记服务,逐步实现全流程网办
第七条【就业统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指标统计范围。
第八条 【养老保险】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我省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且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 5 年的,可按规定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工伤保险】构建多元化的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探索研究在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在用工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人员,可以由用工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第十条 【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参照工伤保险规定,探索创新保障制度,确定合适的保障条件、待遇标准等。条件成熟时,在全省范围推行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稳定的职业伤害保障。
第十一条 【社保经办】社保经办机构应推行“不见面”服务,实现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联合惩戒”服务模式,加大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的诚信管理,创新稽核内控管理方式。扩大社保卡运用,充分利用数字政府资源和全省人社大集中系统平台优势,加大部门数据共享利用,提高经办服务效能。
第十二条 【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需求摸查,对有转岗需求或到单位就业意愿的人员,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政策宣传、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服务补助。

第十四条 【社保补贴】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技能培训】用人单位、新业态平台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与岗位相关的技能培训的,可参照现行适岗培训政策享受补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各地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培训期间一定生活费补贴。
支持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开发相关领域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等,给予一定补贴。
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弹性、灵活、便捷、实用的职业培训项目和课程。
第十六条【职称评定】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关专业职称。
各地相关部门积极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职称申报点按规定协助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十七条【创业扶持】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依托平台实现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第十八条 【矛盾化解】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运用网络化、网格化管理手段及时掌握新业态企业用工情况,依法查处企业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职工协商解决;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对未建立劳动关系,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引导就业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生活保障】各地应对登记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及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领条件的人员,协助引导其向当地民政部门申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新业态平台是指采用依托平台进行交易商业模式的企业。平台是指连接多方供求的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有限期至2025 年   月   日。


信息 | 文本内容来源:来源:亚太人才服务研究院,著作权归属原作者。如有疑问,请询问后

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