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对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名或产值30亿元以上、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产值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
对新注册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年、第三年仍符合前款规定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
第五条【成长壮大奖】对产值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75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分两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产值低于达标当年产值,则取消剩余部分奖励。本办法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企业每项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省工信部门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培育园区内原有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引进广州市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村级工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每培育或引进1家,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对当年集中引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家、50家、80家以上的村级工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享受第四条第二款扶持的企业,不享受本条款扶持。
第六条【企业人才奖】对符合第四条规定企业的人才,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
第七条【转型升级奖】对实施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技术改造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投产当年产值同比增长5%以下、5%以上、8%以上、10%以上的,分别按购买金额的5%、8%、10%、1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0万元。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设备和工器具购买金额的12%分期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单个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扶持。同一项目不可同时享受本款与前款扶持。
对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在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适当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生产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租赁厂房实施经备案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的企业,根据其实际租赁并自用的建筑面积,连续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5元/月、3元/月、2元/月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大2万平方米。
第八条 【产业联动奖】对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当年委托加工业务产值增量部分的1%、存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增量部分奖励最高1000万元,存量部分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服务本区先进制造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九条【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的,分别按扶持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获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且获得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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