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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2023 |
第七章 公司债券 |
第九章 公司债券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以纸面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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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债券应当为记名债券。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
第二百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
第一百六十条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第二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
第二百零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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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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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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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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