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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适用于什么工作岗位?

日期:2023-09-13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即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如季节性加班、短期项目或订单性业务、临时性流水线(工厂)、商务会议或活动庆典等短时间情形下设定的工作岗位;

二、辅助性工作岗位:即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如保洁、保安、服务员、司机等工作岗位;

三、替代性工作岗位: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如员工参军、因技能需要而选择考证、考研等情况需要长期请假或长期学习形成的空岗,公司可以长期实用派遣人员进行长期替代。但需要注意替代期限的合理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在上述“三性”工作岗位中,辅助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大,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界定“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也就是说,复制性岗位的确定需要经过三个程序:讨论程序、协商程序和公示程序。

除此之外,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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