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一)劳务派遣
概念:通俗地讲就是只是派到用人单位干活的,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用人单位接受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应该取得发票作为合法的扣除凭证。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通常会被企业用来解决劳务用工缺口的问题,可以有效节省用工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尤为常见。
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劳务外包
概念:属于业务外包的一种,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外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节省企业的用工成本,重新配置企业的各种资源。
劳务外包的用工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岗位外包
概念:是中国人力资源企业自创出来的一个新名词,也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尚无法律政策进行界定。主要是指企业将某个岗位的所有人力资源工作完全外包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企业自身只需要用人以及集中精力进行业务管理。
服务内容:注重单个工作岗位而非某项整体性业务进行的外包。用人单位将该岗位的招聘、培训、薪酬设计与核算发放、个税申报、社保公积金缴纳、绩效设计、奖惩执行等各类人事事务工作皆由第三方人力资源企业负责。劳动者(人力资源企业派驻该岗位的工作人员)服从用人单位发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发包方)与分包公司(承包方)签订岗位外包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用工风险:在实践中,区别于人力资源外包但就是该种形式下管理劳动关系、处理劳动纠纷以及承担劳动用工可能带来的工伤风险、经济补偿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结算方式:由于该种形式是仅仅把人力资源的一部分职能交第三方打理,人还是企业的人,因此报酬金额一般以工资核算,用人单位向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支付。
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
1. 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2. 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
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3. 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且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
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4. 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两者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
5. 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工资)”。
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
6. 薪酬承担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其具体工资(包括社保、公积金缴纳)由用工单位决定和承担,由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派出的人员数量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但由派遣单位负责缴纳;
劳务外包公司直接负责对其委派至发行人处工作的服务人员的报酬支付事项,包括社保、公积金缴纳。
7. 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
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8. 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
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9. 资质要求不同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需要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外包公司无需特定资质,具体结合外包用工内容。
10. 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 财务处理不同
在财务环节的处理上,劳务派遣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劳务外包记“应付账款”科目,应当注意财务处理符合劳务外包的业务实质(如付款凭证记为“外包服务费”“劳务费”而非“派遣”,外包公司开具发票采取“外包服务费”等作为项目类别,而不得开具“代付工资”等明显属于劳务派遣业务范畴的开票项目,且应确保不存在跨期结算情形。
三、劳务派遣的合规性要求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
1. 劳务派遣单位资质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 工作岗位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 用工数量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4. 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 独立性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6. 社保缴纳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故劳务派遣单位是履行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的主体。
四、劳务派遣的审核关注点
IPO审核关注点
IPO申报过程中监管机构关于劳务派遣问题常见的审核关注点具体如下: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 劳务派遣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五、劳务外包的审核关注点
IPO审核关注点
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答47(创业板问答30表述一致):部分首发企业存在将较多的劳务活动交由专门劳务外包公司实施的情况的,中介机构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发表明确意见。
1. 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情况
- 是否为独立经营的实体;
- 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
- 业务实施及人员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发行人与其发生业务交易的背景及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2. 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
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的,应关注:
- 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 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中介机构对于该类情形应当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按关联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特别考虑其按规范运行的经营成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影响。
3. 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
- 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 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
- 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
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
六、岗位外包的审核关注点
除了参照劳动外包的审核关注点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对此尚无立法支持,各地人社部门目前对其中社保公积金代理服务的合规性意见不一,因此用人单位在选择合规的外包方式同时,要结合当地政策审慎处理。
本文来源:三个臭皮匠之股权传承公众号